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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了避免未來WiMAX市場的股權,集中在少數業者手上,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NCC)15日做出解釋令表示,第1批已取得WiMAX執照者,未來在NCC釋出第2批執照時,同一申請人不得有第2張執照;若是要合併,NCC將考量區域結合情形來判斷。
依照電信法第15條,規範電信業者之間相互投資、合併,都要經過申請、報准後,才能進行。現行規定,在執照及股權2項條件來看,申請階段,同一申請人不得持有2張執照,經營者持有另一家電信業者股權,不得超過10%;經營階段,只有2G有對經營者限制合併方式。
因此,為釐清電信業者相互投資合併相關法規適用疑義,及母法與子法的一致性,NCC昨解釋「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」第14條法令,未來將進一步適用在業者取得WiMAX執照上的適用,以避免新開放的市場,股權集中在少數人手中。
官員舉例,WiMAX第1批釋照已發出南、北區各3張分區執照,未來若是已持有分區執照的業者,想申請第2批開放的執照,就不符合規定,就算提出申請,也不會獲准。
在合併方面,官員解釋,目前WiMAX南、北2區,業者若是在單區內合併,造成壟斷,這與開放市場競爭立意不符,因此一定不會准。但若是南、北合併,與未來開放全區執照進行競爭,這種合併方式,通過核准的機率應會比較高,屆時將由委員會通盤考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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